貸款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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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 在 申 請 貸 款 時 未 能 提 供 諮 詢 人 資 料 , 則 須 在 申 請 獲 批 核 後 補 交 。

如 初 步 批 核 成 功 , 大 眾 財 務 將 會 以 電 話 通 知 閣 下 前 往 所 指 定 之 分 行 辦 理 貸 款 手 續 , 請 帶 備 入 息 及 地 址 証 明 之 正 本 及 銀 行 存 摺 ( 月 結 單 ) 等 文 件 。

閣 下 所 提 供 之 資 料 乃 用 於 申 請 大 眾 財 務 私 人 貸 款 之 用 , 無 論 批 核 與 否 , 一 切 資 料 將 會 絕 對 保 密 及 不 會 用 作 其 他 用 途 , 請 閣 下 細 閱 「 使 用 條 款 」 。

 

 

致客戶及其他人士或公司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大眾財務有限公司之資料政策等的通知書



本通知書提供大眾財務有限公司(「大眾財務」)在個人及其他資料方面的政策和實務的資訊。
(a) 就大眾財務開立或延續戶口、建立或延續信貸或提供服務,資料當事人不時須要向大眾財務提供資料。
(b) 若未能向大眾財務提供該等資料,可能會導致大眾財務無法開立或延續戶口或建立或延續信貸或提供金融服務。
(c) 大眾財務亦會在延續正常業務關係中,從資料當事人收集資料(例如,當客戶存款或申請信貸時),並會在正常業務過程中或為了大眾財務的業務目的從(如適用)其他方收集資料(例如,為了在考慮信貸時作出信用評核,從信貸資料機構收集資料;當公司客戶在大眾財務開立戶口時,大眾財務會從該公司客戶收集其股東、董事或其他高級人員等資料當事人的資料)。
(d) 資料當事人的資料可能會用於下列用途 :
(i) 提供金融及其他相關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存款、融資、投資管理、買賣、諮詢、財務策劃及保管服務)及提供予客戶的服務和信貸的營運;
(ii) 在客戶申請信貸或每年進行一次或以上的定期或特別複核時或其他時候進行的信用或其他方面的檢查;
(iii) 處理信貸和/或其他金融服務的申請;
(iv) 編製及維持大眾財務的信貸評分及風險相關之模式;
(v) 提供信用查詢(狀況查詢);
(vi) 維持資料當事人的信貸紀錄;
(vii) 協助其他財務機構作信用檢查、收回和追討債務及執行判決;
(viii) 確保資料當事人維持可靠信用;
(ix) 設計及改進供資料當事人使用的金融服務或相關產品;
(x) 推廣大眾財務及/或特選公司(包括但不限於本集團公司)、組織及機構之服務或產品(包括與特選業務夥伴交換非財務資料及編訂推廣名單以備與特選業務夥伴交換);
(xi) 內部監察及控制,包括但不限於計算與資料當事人相互之間的債務;
(xii) 強制資料當事人履行其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向資料當事人及為客戶或對大眾財務負有責任的其他方之責任提供資產作保證或以其他形式作擔保方者追收欠款;
(xiii) 就任何對大眾財務或任何本集團公司有約束力的法律、規則、規例及法庭命令或任何由監管或其他機關發出而大眾財務或任何本集團公司理應遵守之指引及為該指引的目的,符合其披露要求;
(xiv) 使大眾財務的實在或建議承讓人,或大眾財務對資料當事人的權利之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可就擬成為轉讓,參與或附屬參與的標的之交易作出評估;
(xv) 進行核對程序(包括有關比較),不論是為了信用檢查,核實資料還是其他原因,亦不論是否為了作出或會引致對資料當事人不利的行動;
(xvi) 回應為了符合法律和/或監管要求而作出或由法庭、警方、執法、督導或監管機關所作的資訊要求;
(xvii) 研究及統計分析(包括行為分析);
(xviii) 與前述任何用途有關的所有其他附帶及相關用途。
(e) 大眾財務會對其持有關於資料當事人的資料(已在公開範疇的除外)保密,但大眾財務可能會把該等資料提供予下述各方作第(d)段列出的用途,不論接收方的營業地點是否在香港,亦不論資料是否會因而移轉至香港以外,同時,不論全部或部份資料會否在披露後由接收方在香港以外收取、持有、處理或使用:
(i) 任何代理人、或就大眾財務或任何本集團公司的業務營運向其提供行政、電訊、電腦、資料處理和分析、付款、證券結算、追討債務、估值、研究、法律、財務、會計、核數或其他服務的承包人、第三方服務供應者、諮詢機構或顧問;
(ii) 任何本集團公司及任何已明示或隱含地承諾把該等資料保密或除此以外亦對大眾財務有保密責任的其他方;
(iii) 任何資料當事人已經或已計劃與其交易的財務或其他機構、信用卡、消費卡或其他卡公司;
(iv) 與大眾財務聯合推出、舉辦或提供任何產品、活動或服務的任何一方及就由或透過大眾財務提供或舉辦的服務、產品及活動與大眾財務有業務安排的任何其他方;
(v) 信貸資料機構;而在款項拖欠時,則可將該等資料提供給代收帳款機構;
(vi) 根據任何對大眾財務或任何本集團公司具約束力的法律、規則、規例及法庭命令或根據任何由監管或其他機關發出大眾財務或任何本集團公司理應遵守之指引或就任何該等指引的目的而言大眾財務或任何本集團公司有責任向其作出披露的任何一方;
(vii) 對客戶之責任提供或計劃提供保證或第三者擔保的任何一方;
(viii) 作出上文第(d)(xvi)段所述要求的任何一方;
(ix) 任何大眾財務的確實或建議中的承讓人或就資料當事人的權利,任何參與人、附屬參與人或受讓人;
(x) 特選的公司、組織及機構,目的是通知資料當事人大眾財務相信其會感興趣之服務、產品及活動;
(xi) 上文(e)(i)至(e)(x)段所述任何一方的法律及其他專業顧問。
(f) 根據及按照《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中的條款及根據條例核准和發出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任何個人有權:
(i) 查核大眾財務是否持有其資料及查閱該等資料;
(ii) 要求大眾財務改正任何有關其的不準確資料;
(iii) 確定大眾財務對於個人資料的政策及實務和獲告知大眾財務持有的個人資料種類;
(iv) 就個人信貸,
(A) 查詢並獲告知哪些資料通常會披露予信貸資料機構或(在款項拖欠時)代收帳款機構,且獲提供進一步資料,藉以向有關信貸資料機構或代收帳款機構提出查閱和改正資料的要求;及
(B) 對於大眾財務向信貸資料機構提供的資料,於悉數清償欠款而結束帳戶時,指示大眾財務要求該信貸資料機構從其資料庫刪除該等資料,惟是項指示須於結束帳戶後五年內發出,而該帳戶須在緊接結束之前五年內,並無拖欠超過60天的紀錄。
就個人信貸,假如帳戶有拖欠超過60天的紀錄,信貸資料機構可以保留帳戶的資料,直至欠款悉數清還之日起計滿5年為止,或如有關信貸資料機構獲告知破產令已解除,解除破產令生效日期起計滿5年為止,以較早發生者為準。
(g) 大眾財務可能會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不論是否基於行使其在條例下的權利)。
(h) 關於上文(f)(i)至(f)(iii)段所述個人的權利,任何關於查閱或改正資料的要求,或關於個人資料政策及實務或所持有的資料種類的查詢,應向下列人士提出:
資料保障主任
大眾財務有限公司
香港德輔道中71號
永安集團大廈11樓
電話:(852) 2525 9351
傳真:(852) 2845 0681
(i) 大眾財務在考慮信貸申請時,可能獲取了由信貸資料機構提供有關資料當事人的信貸報告。假如資料當事人通知大眾財務其有意索取有關信貸報告,大眾財務會提供有關信貸資料機構的聯絡詳情。
(j) 本通知書不會限制資料當事人在條例下所享有的權利。
在本通知書中,除非文意並不容許或另有所需,
本集團公司」 指大眾財務所屬集團的任何成員公司;
個人信貸」 的定義與其在《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下的定義相同(即指大眾財務向一名個人提供及供該人使用,或向另外一名人士提供而由該個人作擔保人的任何貸款、透支額或其他類別的信貸);
資料當事人」指大眾財務的客戶及其資料已提供予(不論是否由其作出)大眾財務或因其他原因已為大眾財務持有或取得的其他方,包括但不限於財務服務及信貸申請人、準備或已成為擔保人、大眾財務的供應商、承包人及服務提供者的各方、任何與大眾財務有業務或其他關係的公司、合夥、協會或組織之高級人員、代表、經理、合夥人;
大眾財務」指大眾財務有限公司(包括其在香港和其他地方的分行和辦事處)及其繼承人和承讓人。
1. 除非有證據證明資料當事人事前並沒有收到本通知書,亦沒有受提及本通知書或藉提述方式納入本通知書的條款及細則所約束,否則,如資料當事人使用或繼續使用大眾財務的任何服務及產品(包括但不限於在大眾財務開立及維持任何戶口),向大眾財務提供其自身的資料,就任何其他方對大眾財務的責任作擔保人,為大眾財務提供服務或與大眾財務達成商業或其他合約上的安排,視作資料當事人已接納和同意本通知書所述安排,並受本通知書的條款所約束。
2. 大眾財務可不時修訂和更新本通知書,並會就有關修改給予事先通知。
3. 無論大眾財務有否向資料當事人或準資料當事人提供了本通知書的最新文本,歡迎資料當事人及準資料當事人到大眾財務在香港的任何分行或致電大眾財務的服務熱線2848 1888索取或從大眾財務的網站www.publicfinance.com.hk下載本通知書的最新文本。
4. 如本通知書的中、英文文本有任何相衝突或不一致之處,概以英文文本為準。

 

 

 

聲明

本 人 聲 明 以 上 各 項 填 報 資 料 均 屬 真 實 、 正 確 及 完 整 , 並 授 權 大 眾 財 務 使 用 這 些 資 料 來 處 理 及 批 核 本 人 之 申 請 , 及 向 任 何 有 關 方 面 審 查 該 等 資 料 之 真 確 性 。 本 人 確 認 就 此 申 請 有 關 第 三 者 個 人 資 料 的 使 用 已 取 得 該 第 三 者 之 同 意 。 本 人 明 白 此 申 請 表 乃 大 眾 財 務 之 所 有 物 , 不 論 批 核 與 否 , 均 會 由 大 眾 財 務 保 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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